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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進口業者及製造業者進口/製造添加果汁之啤酒產品應就啤酒與果汁混合酒品之主成分判斷產品種類,覈實標示產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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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5-04

 

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海關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歸列CCC Code「2206.00.90.00.9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實務上發現酒進口業者常因上述稅則歸類對其產品種類產生混淆。 依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4日海關與各簽審機關聯繫會議決議,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若其主成分為啤酒,並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對啤酒之定義,則應按啤酒課徵菸酒稅。所稱「主成分為啤酒」,歸納判斷準則如下: (一)啤酒含量比率≧50%者,歸屬啤酒類。 (二)啤酒含量比率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1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