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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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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0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耕農業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2年內重購相同用途之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自10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展開清查。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土地核准退稅後,將重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財稅局除於稅籍列管該重購土地每年都會辦理清查,5年列管期間內如移轉予他人、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等非供自耕、自營或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等情形,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將予追補。 財稅局在此提醒民眾,重購地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5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