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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及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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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1-0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便利商店門前所擺放之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係電子遊戲機之一種,屬於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第6款規定應課娛樂稅之範圍。又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類同,亦屬於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並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該類場所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臺南分局、新營分局、佳里分局、新化分局、安南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3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