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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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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1-0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姓民眾來電詢問,其與鄰居王先生的土地糾紛官司已宣判,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是否要繳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或立約人貼印花稅票。 本案陳姓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並非由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故不具備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不需繳納印花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3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