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逾30日始申報者,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林小姐於106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臺南市東區土地,訂約日當期(106年)公告土地現值6萬6,000元,107年1月1日調漲公告土地現值6萬8,000元,那麼林小姐只要於107年1月29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則可適用106年公告土地現值6萬6,000元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期申報,地方稅稽徵機關則會改按107年公告土地現值6萬8,000元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逾期申報將影響土地增值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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