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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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賣方)來電詢問說已於106年12月11日與買方訂立買賣房子契約書,那需要繳納幾個月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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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1-0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由王小姐談論中得知雙方經買賣房子所立契約書之立契日期為106年12月11日,因107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是王小姐應繳交5個月房屋稅(106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止)。 該局指出:依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3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是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假設本案王小姐與買方之立契日期如為106年12月21日,由上述得知屬當月16日以後移轉,12月份仍由賣方負擔,那賣方王小姐則需負擔106年7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6個月的房屋稅額。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4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