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果長時間不使用,可到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減少或停止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民眾如出國留學、工作或服兵役等,確定有一段時間不使用車輛,可持汽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到監理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車輛辦理繳銷或停駛登記,自登記日起停稅,嗣日後要開始用車時,再去監理機關領牌完稅,即可恢復使用,惟停用報停的時間最長不可超過1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繳銷、停駛期間車牌必須繳回監理機關、民眾若開無牌車上路或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若是車輛已不堪使用,務必要將車體交給合法回收商處理,並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除了不必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外,也可以免日後發生車牌被懸掛他車使用而被處罰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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