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免除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為免不利於新所有權人之法律效果,尚無債權人得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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