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07年1月起開始展開契稅查核作業,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無償)等情形,皆為本局查核對象。財稅局特別呼籲,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而取得建物所有權情形的起造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本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財稅局表示,本次查核契稅,主要目的並不在處罰納稅義務人,而是希望提醒當事人能自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申報。如逾期漏報,在財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惟應加徵怠報金,依法每逾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新臺幣15,000元為限,如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屬實,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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