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納稅義務人因子女就學、就業、選舉或請領補助等需要將全戶戶籍遷出,遭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追補5年應納稅款。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倘全戶戶籍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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