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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如何計算應納印花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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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13

 

王先生日前因繼承遺產曾向財稅局詢問繳納印花稅事宜,王君在106年12月15日與其兄弟姊妹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包括3筆土地及現金、存款等動產,如於107年1月辦理不動產移轉分割登記時應繳多少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遺產分割協議書僅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列有其他動產,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王先生與其兄弟姊妹所共同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包括3筆土地,故應按106年協議成立時土地公告現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假設該3筆土地106年公告現值合計1,200萬元,107年公告現值合計1,380萬元,則本案應繳印花稅為1萬2千元(1,200萬*1‰=1萬2千元)。 民眾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該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8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