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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車輛如停放公共道路,仍會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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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23

 

民眾如有車輛因為老舊、故障不使用,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後,將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小心會被補稅處罰!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除了動態行駛外,還包括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甚至住家附近公園旁等,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萬一被警察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都會被補稅處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閱,或向所屬各分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8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