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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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反映,房屋已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為何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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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2-27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107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若是在前揭期間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經核准者,因其變更前是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故107年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會有課徵營業用稅額。例如,甲所有房屋原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於106年8月26日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並經核准自106年9月起適用,則106年7月至8月仍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106年9月至107年6月則是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所以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19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