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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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牌照不可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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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0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最近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卻將牌照移用到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結果兩部車都各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的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暫時不使用或已經報廢不能使用了,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00&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