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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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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13

 

近日有民眾因不清楚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向財稅局詢問。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老張死亡後,繼承人小張等3人繼承老張的遺產,遺產內容包含存款、汽車、房屋及土地;其中有保存登記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在老張死亡時的價值為700萬元,等到繼承人小張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增加為800萬元,依規定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800萬元為基礎,按1‰稅率貼用8,000元的印花稅票。若遺產中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不屬於課稅範圍,可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閱,或向所屬各分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1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