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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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法拍屋,仍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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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2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負有房屋稅繳納義務,並應該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房屋應該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的課徵,係依照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算,但是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標購價格如果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標購法拍屋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契稅,否則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5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