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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附設卡拉OK供消費者唱歌,縱使未另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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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3-16

 

林小姐日前曾向財稅局詢問,餐廳附設卡拉OK提供消費者唱歌,未另外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是否仍應課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其娛樂稅核課方式亦比照KTV視聽中心。 對於部分商家主張,因未就卡拉OK部分向消費者額外收費,故不應該課徵娛樂稅。財稅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娛樂,縱使未就卡拉OK部分另外向消費者收費,因為非消費者不能隨意自由進出營業場所使用卡拉OK娛樂,唱歌的費用實已內含在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有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於事前向本局各分局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 民眾如對是否課徵娛樂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該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390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2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