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而所謂房屋所有人,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本案房屋既經地政機關辦妥建物保存登記,自可按地政機關所載所有權人資料,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補充說明:不動產之登記機關為地政機關,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起造人需向各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始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常見建物起造人未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雖取得使用執照未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該類建物統稱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該建物因繼承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需向該建物所在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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