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車輛,出廠後即須按規定期限辦理檢驗,如未依規定檢驗超過6個月者,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註銷其牌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如果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為維護用車安全及避免受罰,務必依規定期限檢驗車輛,如果牌照因逾期檢驗而被註銷,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果不再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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