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表示,房屋標準價格經105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並公告後,依法適用106、107及108三年開徵房屋稅之徵收,未滿3年不得重行評定,換言之,法律效力是3年,不是任何行政命令可更改。下一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將在108年度召開。 財政部99年函釋規定新標準單價僅適用新房屋,造成使用執照發照日期前後僅相差1天,卻因適用不同標準單價,致每年應繳納稅額差距極大,產生一刀切之不公平現象,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為解決此不公平現象,財政部才以103年令廢止99年函釋,各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新舊房屋均享受相同公共建設服務,基於公平,不應因新舊房屋而有不同待遇,但舊屋因逐年折舊且按行政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折扣,所以舊屋的調幅較新屋小。 臺南市政府強調,沒有補徵以前年度的房屋稅,是現行課稅事實的變更,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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