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經核准免稅的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如因故遷出戶籍,導致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不一致者(配偶間除外),依法應自遷出戶籍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清查使用牌照稅免稅異常案件時,常發現免稅車輛原申請時之戶籍有上述遷出之情況,則依規定應補徵使用牌照稅。但基於愛心辦稅原則,如實際上車主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並於該局發文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者,可向該局申請繼續免稅,惟逾期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強調,前述戶籍遷回經核准續免案件嗣後卻又再次遷出者,經查獲後將直接自其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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