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時,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及地上房屋之所有權縱非屬同一人,只要兩者具有配偶、直系親屬關係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反之,土地及地上房屋之所有權如分屬本人和旁系親屬所有,縱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有關是類案件如有不明瞭之處,竭誠歡迎就近洽詢該局所屬臺南、安南、新營、新化、佳里各分局或該局設於白河、麻豆、玉井、歸仁、永康、東南、安南等7所地政事務所暨新營、麻豆、臺南等3所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之「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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