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若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事實亦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反應對於車輛出售後,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違章罰鍰而感到不解。依規定,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買賣後如果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稅務機關仍然會以監理機關登錄的原車主為車輛所有人向其課徵使用牌照稅;該車輛因違章行駛應處罰鍰時,也會依車籍資料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提醒您,車輛出售後,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釐正車輛所有人資料,請勿置之不理,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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