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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而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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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20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資金不足,欲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變更房屋起造人,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並提醒,建物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之申報起算日3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於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53&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