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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變更使用,申請變更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稅率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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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5-01

 

房屋稅住家用稅率自103年7月起變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調高(非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之稅率從1.2%提高為1.5%);對於自用住宅有新的認定標準,必須符合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與未成年直系親屬有實際居住,並限定全國合計上限3戶等條件;對此,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屋有變更使用情形,申請變更要趁早,以免多繳稅。房屋稅的計算是按月課徵,當原本作為非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就可少繳房屋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屋主只要在當月的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份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的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能改按新稅率課徵。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29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