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海關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歸列CCC Code「2206.00.90.00.9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實務上發現酒進口業者常因上述稅則歸類對其產品種類產生混淆。 依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4日海關與各簽審機關聯繫會議決議,進口啤酒與果汁混合之調製酒品,若其主成分為啤酒,並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對啤酒之定義,則應按啤酒課徵菸酒稅。所稱「主成分為啤酒」,歸納判斷準則如下: (一)啤酒含量比率≧50%者,歸屬啤酒類。 (二)啤酒含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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