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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或贈與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移轉後雖依然自用,仍需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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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1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法申請之。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需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果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需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件而定。 所以,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承受人如於9月22日以前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經審認符合要件者,即可自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9月23日後才申請核准者,則自次年期適用之。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4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