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可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財政稅務局指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如使用情形未變更,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產權發生異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會自移轉登記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該局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今年申請期限,就要等明年了﹗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向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或各地區公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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