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接獲稅捐稽徵機關書面通知之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毋庸經稅捐機關許可,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另外,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如調查營業逃漏稅捐案件,涉及其他營業人營業秘密部分,稅捐稽徵機關得拒絕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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