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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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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5-1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原有部分價值不等,其屬有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 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其共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000元,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原有部分價值增加7,000元,乙、丙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原有部分價值各減少3,500元,如其價值增減部分有補償者,其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乙、丙;價值增減部分無補償者,其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甲。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25&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