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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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除應於舉辦前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外,亦得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以節省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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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5-15

 

業者常抱怨臨時舉辦演唱會,除應繳納娛樂稅還得要繳納營業稅,租稅負擔覺得很沈重,是否能申請減免稅賦,以減輕租稅負擔。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演唱會、舞蹈、戲劇、相聲或音樂演奏…等娛樂表演活動,如有對外出售票券或收取費用者,除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外,為了節省租稅負擔,符合資格之業者亦得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相關規定,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如要申請前項認可,應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3條規定,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載明認可範圍,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就可以免徵營業稅及減半課徵娛樂稅了。 民眾如對是否課徵娛樂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該局電話06-2160216分機1390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27&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