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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爭議案件可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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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5-16

 

稅法規定繁雜,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熟法令,不小心違反稅法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但遇有爭議時,往往只能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納稅義務人可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讓納保官擔任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的溝通橋樑,化減紛爭。 例如民眾的汽車因逾期未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汽車牌照,依然繼續開車上路,因被地方稅捐機關罰查獲註銷牌照使用公共道路,依據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要求補稅並處以罰鍰。此時,可先向地方稅捐機關洽詢瞭解法令上的規定,如果還是對補稅或處罰的處分有不服或覺得有異議,可尋求納保官諮詢,再向該機關申請復查,提出行政救濟。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納保官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或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如果民眾有需求,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29&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