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在107年1月將房屋拆除,卻於107年5月仍收到房屋稅單,至財政稅務局詢問後始提出房屋已拆除並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卻無法舉證房屋係於1月份拆除,因此107年度稅單仍需繳納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稅(申請拆除當月份即不須繳納)。 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稅捐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常有民眾自有房屋拆除後,因未向財政稅務局申報拆除,致未即時停止課徵房屋稅,經過多年後又無法舉證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故房屋拆除後未依限申報者,除有相關證明文件可查得實際拆除日期,可溯及至拆除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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