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為辦理土地移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嗣後因故撤銷,一星期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期並再次申報時,該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再次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本案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期,是屬於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持該契約書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仍應再次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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