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0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及地政人員,針對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果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但是受贈後的土地如果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及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有違反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都要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這次的清查項目包括有:法人章程有無變更,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是否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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