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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學校畢業季校園學生團體所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是否應核課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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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1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即可比照上該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 二、 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 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 倘若民眾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6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