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即可比照上該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 二、 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 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之用。 倘若民眾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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