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稅務局邇來屢次接獲檢舉轄內民眾因不知法規而違規於網路交易平台或社群網站販賣菸酒情事。財政部業請各網路交易平台及社群網站業者建置相關登錄商品篩選管控機制,以提醒會員避免觸法受罰。 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該法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復該法第9條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該法第26條規定,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對傳播媒體業者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本法第55條規定,應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若網路平台業者明知網路販售菸酒違法,卻仍開放所屬會員登錄販售菸酒品,依上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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