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所規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之估算,應按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不屬於課稅範圍,可自遺產總價值中扣除,無需繳納印花稅。 此外,如果繼承人是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因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須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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