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無須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申報繳納契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地緩繳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由受贈人立契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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