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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照規定註銷印花稅票,不然小心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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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6-2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凡開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例如:診所自費醫療費用收據、買賣車輛合約、各種工程合約……等,於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未依規定註銷印花稅票,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另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財政稅務局呼籲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非常划不來。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82&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