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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掛號費、部分負擔等費用所開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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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7-03

 

民眾前往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就醫時,必須支付掛號費、部分負擔、藥品費、住院等費用,而醫療院所開立給民眾的收據,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向中央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可免徵印花稅。至於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項目等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醫療院所開立收據眾多,可向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採網路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省時又便利。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85&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