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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重大傷病卡者是否可以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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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7-1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領有重大傷病卡者不一定符合身心障礙手冊的申請資格,要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才能辦理。 該局說明,身心障礙者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係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舉例來說,3,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5,210元,可減免1萬1,230元,仍須繳納3,980元。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7398&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