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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車輛勿開車上路或停放公共道路 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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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1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監理站申請汽車停用後沒有妥善停放車子,仍將車子停在住家附近路邊,經人檢舉被警方拖吊,被財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其中使用公共道路是指行駛道路、路邊停車、巷弄內停車等情況。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二種法律皆有因報停後行駛之處罰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擇一從重處罰。 因此,若車子已經辦理停用,應停放在住家內或非公共道路上,避免開車上路或停放路邊,以免違規受罰。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44&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