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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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擺放或提供他人寄放1台電動玩具,供人投幣使用,需要辦理娛樂稅代徵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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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1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少數路邊攤、早餐店、小吃店、雜貨店、便利商店、超市、藥局或診所,為賺取外快,自行擺放或提供他人在騎樓、攤內或店內寄放1台電動玩具、電動搖搖馬或是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供人投幣使用,因為上述娛樂設施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需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即使只擺設1台,仍應依規定課徵娛樂稅,否則一旦被查獲,將可能被處最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鍰,還要被追繳稅款,真是得不償失。 該局提醒相關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事前向財稅局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45&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