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電話詢問,其所有房屋整修後應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除了新建外,如有增建或改建時,亦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依建築法第9條規定,所謂「增建」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改建」則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因此,納稅義務人之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時,就要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但如果房屋僅是「整修內部、換裝門窗、隔間及粉刷」而增加該屋之價值者,因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之增、改建範圍,可以不必辦理申報。 民眾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閱,或向所屬各分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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