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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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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09-1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之交通用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41&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