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用房屋要件者,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該局並提醒,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用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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