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600064480號令解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向本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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