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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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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0-12

 

有民眾詢問,自己車輛長期借給親朋好友使用,因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發生違章情事,是否應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較為公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車輛未稅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要補稅外,並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納稅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閱,或向所屬各分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93&Cnt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