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以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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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住家其中3間作為民宿使用,房屋稅該如何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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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0-1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另依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一、住家用:(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徵。(二)非自住用房屋,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是陳先生若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民宿,並符合上開規定,3間面積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又依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釋規定,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不適用住家用稅率,如具營業規模需辦理營業登記,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如享有租稅優惠,有違民宿管理辦法之精神,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資料轉載自:http://www.tntb.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Id=6994&CntType=1